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点击:
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近日已经国家档案局以档函〔2010〕242号文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更好地为本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经济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存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条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文、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本机关主办的将原件归档;本机关协办的,将相应的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审计及其它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供销办字〔1995〕第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