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14号(农业水利类389号)提案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5-08-2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点击:
一、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入刑和增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自2013年底以来,农业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连续几年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套牌侵权大要案,遏制了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套牌侵权可获得暴利,依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违法分子的处罚有限,而《刑法》未明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种子非法生产经营罪,仅靠农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难以根除套牌侵权行为。为此,去年以来,我部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沟通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并积极响应媒体、专家等多方呼吁侵犯品种权入刑,引起了全国人大和最高法相关部门的重视。目前,我部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将侵犯品种权列入《刑法》修正案,力争尽快出台关于非法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入刑的司法解释等事宜。
二、关于强化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和在《种子法》修订中增加维权渠道多样化内容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鼓励和激发育种创新积极性的前提。为提高保护水平,在我部的积极争取下,全国人大已在《种子法(修订草案)》中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并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同时,在《种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我部多次向全国人大建议,将繁殖、运输、加工、包装、销售、储藏环节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通过授权品种生产出来的繁殖材料和授权品种的收获物纳入保护范围。
在加大依法保护力度的同时,我部积极协调最高法民三庭,针对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民事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建议最高法通过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号),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种权法律地位、建设高效有力的执法体系
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地位,强化育种者权利保护,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随着育种技术和种业的快速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确定的品种权保护水平已不适应当前我国种业发展需求。为此,目前《种子法(修订草案)》已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为进一步提升品种权保护的法律地位,我们将积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调,研究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法,并根据我国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吸收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1991文本的内容,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
农业部
201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