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社会管理类5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5-08-2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李钺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维护就地转户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组织领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中宣部即组织新闻媒体全面准确深入做好宣传解读,宣传《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工作要求,报道《意见》贯彻落实的进展情况,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下一步,将组织新闻媒体有针对性的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一是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特色优势,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准确解读养老、医疗、住房保障、农村产权改革等配套措施,帮助群众更好地了解政策精神,促进改革措施落地。二是跟踪报道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进展成效,突出报道各地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等经验做法和有益探索,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增强户籍改革信心。三是组织媒体深入基层一线采访,了解户籍制度改革、就地转户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反映基层群众呼声和有关方面的合理诉求,搭建群众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流平台,凝聚各方共识,推动问题解决。
二、关于加大投入力度,落实惠农举措
一是落实就地转户居民的低保问题。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制度设计的城乡统筹,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请流程,实现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权利公平。对于就地转户农村居民,只要转户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低保范围予以保障;对于转户后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等原因无法享受城市低保,但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贯彻《办法》精神,认真落实低保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就地转户居民纳入救助范围。二是促进有条件的转户居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以及《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转户居民,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鼓励各地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长期租赁、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满足符合保障条件的转户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关于抓好政策落实,解决群众诉求
一是政策保障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中规定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转户居民现有农房应纳入村庄规划统筹管控,妥善安排。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一些省、市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也明确规定“农转城”人员除享有城镇居民的权益之外,其在农村原享有的“三权”继续保留。二是转户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目前,我国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解决了跨地区、跨制度衔接问题。但现阶段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适用于转户退地农民的农转城养老保险政策。对于地方试行这类政策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加强调研指导,督促其逐步解决完善。三是针对您反映的转非前享受贫困生资助,转非后和正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前,学生无法提供证明不能享受资助的问题,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委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和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进一步调查。要求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学校对这部分学生要给予特殊关注并进行合理认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开展针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的专项检查,对该问题进行调研,防止发生农转非家庭子女因就地转户导致无法享受资助政策的问题。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对我部工作继续予以支持。
农 业 部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