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1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兽医局点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动物防疫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动物防疫法》颁布的重大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刻领会《动物防疫法》的精神实质。《动物防疫法》的颁布是依法防控动物疫情的重大措施,是加强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防控工作的法制保障。《动物防疫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符合当前防控工作的需要,又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构建了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规范,增强了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依法防控的指导方针,标志着动物疫病依法防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防疫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动物防疫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把《动物防疫法》落到实处。
(二)抓紧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学习与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着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也是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力量。各级兽医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只有学习和掌握《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兽医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工作,使各级兽医部门的领导干部明确防控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动物防疫法》的基本精神,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熟悉《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
(三)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养殖者经营者的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依靠群众、面向社会,实现群防群控。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动物防疫法》的内容,以赢得各界的理解,获得公众的支持,争取农民的配合。各级兽医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力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针对农民群众的接受程度,开展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农民群众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的合力。
二、以贯彻《动物防疫法》为契机,依法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
(四)加大动物强制免疫力度。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关键是抓好免疫工作。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完善动物强制免疫法律制度,明确政府、政府部门在强制免疫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养殖者强制免疫义务,加大对拒绝免疫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强制免疫工作。目前,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4个病种实行强制免疫,免疫任务十分繁重。必须继续加大免疫力度,提高免疫密度,增强免疫质量。同时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健全完善免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存栏、出栏和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要依法查处拒绝免疫等违法行为,促进各项免疫政策的落实。
(五)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科学、准确、全面监测疫情,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强化了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建立了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科学设置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明确各级监测机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规范,切实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要将紧急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将点上监测和面上监测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掌握动物疫情,认真做好疫情分析,评估疫情发生的风险,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六)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推行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明确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输入地检疫合格。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提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水平和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
(七)推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是畜牧兽医工作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转变的重大变革;是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发展健康养殖业,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是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畜牧法》相衔接,明确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标识管理的违法行为。
(八)抓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是快速扑灭疫情的关键措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强化疫情处置措施,明确疫情处置程序和责任。对发生的疫情,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根据“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和“早、快、严”原则,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检疫、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降低损失。
(九)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规范了检疫主体,明确了检疫环节,强化了检疫责任。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格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逃避或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动物诊疗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基层动物防疫活动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诊疗许可制度、执业兽医制度做了专门规定。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条件、程序、期限,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督促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认真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我部将抓紧制定执业兽医管理配套规章制度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执业兽医考试题库,尽快实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十一)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兽医管
理体制改革,是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强化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健全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机制,确立官方兽医法律地位,明确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兽医队伍建设措施。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相关兽医工作机构,加大动物防疫投入力度,落实动物强制扑杀和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偿政策,加快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步伐,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三、加强领导,保障《动物防疫法》顺利实施
(十二)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颁布,揭开了动物防疫工作的新篇章。学习、宣传和贯彻《动物防疫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兽医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动物防疫法》作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任务,把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宣传实施方案,并于9月30日前报我部。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监督,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兽医主管部门贯彻《动物防疫法》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纠正。我部将在年底前对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动物防疫法》情况进行检查。
二00七年九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