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财务司点击: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各有关部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要求,经我部审核,现将2011年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示范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开展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包括农业新品种、科技、农机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利用以及促进两岸人员来往等。请列入2011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收到资金15天内,将项目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示范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办公厅。
附件:2011年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