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泸州市3起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工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1-04-1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渔业局点击:
2010年10月,农业部在组织开展涉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泸州段存在3起违规建设工程。2010年11月,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上述3起违规工程进行了调查核实。现通报如下:
一、违规工程基本情况
(一)泸州市江阳区张坝防洪护岸工程。该工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长江、沱江入汇口以下3公里长江干流右岸,属保护区缓冲区。工程新建堤防长4025米,占用保护区缓冲区面积62.54公顷,规划总投资4897.85万元,业主为江阳区政府。
工程建设依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水委”)2000年9月审查通过的《四川省泸州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规划报告》)。2007年1月,四川省水利厅批准工程实施方案设计报告。2007年9月,泸州市环保局审批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8年3月,泸州市水利局批准工程开工。2009年2月,保护区泸州管理处下达停工通知书,但施工方仍间歇性施工,现涉江工程已基本完工。
(二)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防洪护岸工程。该工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东片区的长江右岸,属保护区实验区。工程全长1349.54米,占用保护区面积6.4公顷,规划总投资4496万元,业主为纳溪区政府。
工程建设依据《防洪规划报告》于2010年1月动工,3月保护区泸州管理处下达停工通知书。2010年5月,泸州市环保局审批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两部调查组前往调查时,四川省水利厅尚未批准工程实施方案设计报告。目前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三)长江泸州航道局泸州综合码头工程。该工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属保护区缓冲区,占用保护区岸线240米及相应水域,其中涉水工程由码头(纵坡1:9、净宽7米,水平投影总长138.8米)、27×4.5米钢引桥和65×16米钢质趸船组成,占用保护区面积0.2公顷,规划总投资4048万元,业主为泸州市航道局。
2006年10月,泸州市环保局审批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7年2月,长水委批准涉河建设方案。2007年7月、8月,原交通部和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原交通部投资。2008年11月开工建设。2009年7月保护区泸州管理处下达通知要求长江泸州航道局提供相关资料时,工程已完工。
二、工程对保护区的影响
3起工程均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程的修建和运营对保护区和保护对象造成了严重影响:一是减少了保护区自然河岸、岸滩等重要区域。3起工程共涉及改造保护区自然河岸5600多米,占用保护区岸滩近70公顷,使保护区自然性下降,面积减少。二是改变了工程影响区域原有生态功能。两起防洪护岸工程使河岸渠道化,隔离、占用河漫滩地,原来洪水期淹没区域鱼类的天然产卵场及幼鱼的索饵场永久消失;泸州综合码头工程虽未对鱼类栖息地造成较大破坏,但营运后进出船舶增加,航运活动、噪声和污染将对鱼类的栖息繁衍造成不利影响。三是损害了自然保护区的严肃性。自然保护区是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泸州市相关部门在保护区内修建工程,违背了法律和当前有关生态保护方针政策,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三、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农渔发[200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上述3个工程主要违规如下:
(一)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二)在保护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三)在审批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环评时,未按规定征得环境保护部的同意。
(四)未按规定编制工程对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报农业部组织专家论证。
四、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3起工程违法情节严重,负面影响大,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长江河流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多样性,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省政府依法对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农业部、环境保护部。
(二)建议责令违规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恢复保护区原有生态功能。补救措施需经农业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复后实施。
五、有关建议
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对保护长江珍稀特有鱼类、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保障长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你省研究成立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片区专门管理机构,同时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加强监管,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