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点击: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
9月-10月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上市的关键时节。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和约束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为,确保产地准出和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2]5号)要求,我部决定启动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科技发展中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科技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10)59191736、5919937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电话:(010)59193165、59191848。
附件: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方案
农业部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
为确保重点时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2]5号)规定,特对部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并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产品范围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重在对例行监测、执法监管、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隐患较大、问题较多的农产品进行抽查,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农产品为主;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化生产经营单位为主;监督抽查环节可在农产品产地、贮存、批发市场等环节。监督抽查产品重点是蔬菜(豇豆、大白菜、韭菜、芹菜、菠菜、黄瓜、番茄等,重点抽检禁限用农药)、果品(柑橘,重点抽查防腐保鲜剂)、食用菌(香菇、黑木耳、银耳等,重点抽检重金属和外源添加物)、茶叶(绿茶、乌龙茶等,重点抽检禁限用农药)、畜产品(猪、牛、羊,重点抽检瘦肉精;生鲜乳,重点抽检霉菌毒素)、水产品(鳜鱼、大菱鲆、乌鳢、草鱼,重点抽检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以及枸杞参茸产品(重点抽检防腐保鲜剂)等食用农产品。
二、监督抽查程序
(一)任务分工。本次各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由各指定的检测机构牵头负责(名单见附表),各牵头检测机构负责汇总制定本类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合格,经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备案后实施。抽样工作由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会同当地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共同完成。产品检测由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
(二)监督抽查参数。依据各确定的监督抽查产品相对应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具体检测参数按照各类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执行。
(三)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抽样后,应当及时完成检测工作。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在检测结果确定后的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发送至当地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确认。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当地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由原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留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受检单位承担。
(四)监督抽查结果报送。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全部抽检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整个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以正式文件(附电子文本)报对应的牵头检测机构汇总。各牵头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将本类别产品综合性抽检报告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定。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应当及时对各类产品抽检报告和抽检结果进行全面会商研判和分析,形成最终的抽检总报告,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三、监督抽查要求
(一)请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精心组织。请各受检单位正确对待,积极配合。凡被确定的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二)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农业部统一安排,不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未经农业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本次监督抽查结果。
(三)在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过程中,凡经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查处、督促整改或移交工商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整改情况汇总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本次确定的各类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类产品牵头检测机构做好跟进服务与支撑工作。
附表:承担单位及相关要求
附表
承担单位及相关要求
产品 类别 |
具体产品 |
承担单位及任务要求 |
牵头检测机构及联系方式 |
蔬菜 |
豇豆、大白菜、韭菜、芹菜、菠菜、黄瓜、番茄等 |
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会同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共同承担。每个检测机构按照分工承担不少于3个省份、50个样品的抽检任务。 |
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联系人:刘肃、钱洪;电话:(010)82109532、62137926、13501376024;传真:(010)62137926;E-mail:qianhong@mail.caas.net.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0081。 |
果品 |
柑橘 |
农业部柑橘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会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共同承担。每个检测机构按照分工承担不少于3个省份、50个样品的抽检任务。 |
农业部柑橘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焦必宁、王成秋;电话:(023)68349046、68349046、13883557089;传真:(023)68349046;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400712。 |
食用菌 |
香菇、黑木耳、银耳等 |
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会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共同承担。每个检测机构按照分工承担不少于3个省份、50个样品的抽检任务。 |
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联系人:赵志辉、邢增涛;电话:(021)62207544、52630137;传真:(021)62203612;E-mail:xingzengtao@yahoo.com.cn;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1000号,201403。 |
茶叶 |
绿茶、乌龙茶等 |
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会同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共同承担。每个检测机构按照分工承担不少于2个省份、50个样品的抽检任务。 |
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刘新、金寿珍;电话:(0571)86651650;传真:(0571)86652004;E-mail:liuxin@mail.tricaas.com;地址:杭州市梅灵南路九号,310008。 |
畜产品 |
猪、牛、羊 |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会同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共同承担。每个检测机构按照分工承担不少于3个省份、50个样品的抽检任务。 |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姜艳彬、李艳华;电话:(010)59194681、59194713;传真:(010)59194615;E-mail:yanbinjiang@sohu.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125。 |
生鲜乳 |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担,按照不少于3个省份、50个样品进行抽检。 |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联系人:孟瑾、韩奕奕;电话:(021)36322105、36322100;传真:(021) 36322101;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1577弄A座4层,200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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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鳜鱼、大菱鲆、乌鳢、草鱼 |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会同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共同承担。每个检测机构按照分工承担不少于3个省份、50个样品的抽检任务。 |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联系人:蔡友琼、王媛;电话:(021)65684297、65680121;传真:(021)65680121;E-mail:caiyouqiong@163.com;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3号楼,200090。 |
枸杞 参茸 |
枸杞 |
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按照不少于50个样品进行抽检。 |
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张艳、陈杭;电话:(0951)6886865;传真:(0951)6886867;地址:宁夏银川市黄河东路590号,750002。 |
参茸 |
农业部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按照不少于50个样品进行抽检。 |
农业部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李月茹、赵丹;电话:(0431)84517904、84510955、13504437076;传真:(0431)84510955;地址: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130118。 |